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戊○○原 告 丁○○原 告 庚○○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致穎律師張宗琦律師被 告 仁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