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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鍾潘玉葉即侑昇工程行(原名新曜企業工程行)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鍾潘玉葉、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鍾潘玉葉即侑昇工程行、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鍾潘玉葉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由被告鍾潘玉葉負擔,並由被告乙○○就其中三十六分之三十五連帶負擔;暨由被告丙○○就其中三十六分之七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鍾潘玉葉(以個人名義)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編號

1 所示;另被告鍾潘玉葉即侑昇工程行(原名新曜企業工程行)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又被告鍾潘玉葉(以個人名義)於91年間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消費明細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如未能清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得加計逾期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在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至97年8 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經核算結果,被告鍾潘玉葉尚有如附表一編號1 、2、3 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而乙○○為附表二編號1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乙○○、丙○○則為附表二編號2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第1 、2 、3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末按一般信用卡契約,係謂當事人向發行信用卡之銀行申請信用卡後使用該信用卡為消費時,得由該銀行先行將所消費之款項墊付予該接受消費之特定廠商,再向申請使用信用卡者請求返還墊付款項之契約。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契約書、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更換印鑑申請書各1件、借據、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2 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7頁)。本院依上開借款及信用卡申請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連帶保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鍾潘玉葉、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鍾潘玉葉即侑昇工程行、乙○○、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鍾潘玉葉應給付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併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9,909 元 ,應由被告鍾潘玉葉負擔,並由被告乙○○就其中35/36連帶負擔;暨由被告丙○○就其中7/35分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合計1,900,02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34,929元 │97.06.21至│年息7.59% │97.07.22至清償日│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計算違││ │ │清償日止 │ │止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002 │1,400,000元 │97.08.16至│年息4.975% │97.09.17至清償日│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計算違││ │ │清償日止 │ │止 │約金,逾期超過在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003 │65,091元 │97.08.08至│年息15% │97.08.08至清償日│逾期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計算違││ │ │清償日止 │ │止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776號之借款及信用卡約定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鍾潘玉葉 │乙○○ │1,000,000 │94.07.20~ │本貸款政府補貼│逾期6 個月以內,│97.06.20 ││ │ │ │元 │99.07.20,│之利息,依郵政│按左開利率10% 計│ ││ │ │ │ │分60期按月│儲金1 年期定期│算違約金,逾期超│ ││ │ │ │ │平均攤還本│儲蓄存款機動利│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息 │率加1.23% 計算│開利率20% 計算違│ ││ │ │ │ │ │,即年率3 固定│約金 │ ││ │ │ │ │ │計息。借款未還│ │ ││ │ │ │ │ │者,改按原貸款│ │ ││ │ │ │ │ │利率加郵政儲金│ │ ││ │ │ │ │ │1 年期定期儲蓄│ │ ││ │ │ │ │ │存款機動利率加│ │ ││ │ │ │ │ │2% , 固定計息│ │ ││ │ │ │ │ │據以計算利息及│ │ ││ │ │ │ │ │遲延利息。(本│ │ ││ │ │ │ │ │件違約時之利率│ │ ││ │ │ │ │ │為7.59%) │ │ │├──┼──────┼─────┼─────┼─────┼───────┼────────┼─────┤│002 │鍾潘玉葉即侑│乙○○ │2,000,000 │95.12.8~ │按郵政儲金2 年│逾期6 個月以內,│97.08.15 ││ │昇工程行(原│丙○○ │元 │100.10.15 │期定期儲蓄存款│按左開利率10% 計│ ││ │名新曜企業工│ │ │,自96年1 │機動利率加2.25│算違約金,逾期超│ ││ │程行) │ │ │月15日起開│%機動計息(本 │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始償還,每│件違約時之利率│開利率20% 計算違│ ││ │ │ │ │3 個月為1 │為4.975%) │約金 │ ││ │ │ │ │期,共分20│ │ │ ││ │ │ │ │期 │ │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