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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坤賜即新南美窗簾行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記載,為此依同法第444 條之1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二、又本件上訴人若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應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時,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8,17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等
裁判日期:200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