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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6號上 訴 人 乙○○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岡山鎮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撤銷理事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定之,則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尚餘37,6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撤銷理事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