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旵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言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旵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言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