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同法第77條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