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
389 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