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戊○○間因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6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75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