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被 告 希望城市彩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