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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日期:200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