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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乙○○即 原 告 丙○○被上 訴人 凱旋門大樓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遷讓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人,僅繳納部分第一審裁判費,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下列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300 元,應再補繳新台幣6,270 元。

二、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
裁判日期:200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