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0號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即錸德工程間請求塗銷動產擔保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而上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