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8號上 訴 人 春雨夏之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乙○○
10樓之10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塔位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6,000 塔位×2,
500 = 15,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