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7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27,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