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7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