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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丙○○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日期: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