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企管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按其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並按其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等
裁判日期: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