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上訴人與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