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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35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債 務 人 丁○○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執行債務人丁○○之財產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丙○○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