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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50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191號債 權 人 丙○○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按利得償還請求權本為不當得利之型態,並非依據票據關係而來,依民法規定之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