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192號債 權 人 丁○○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丙○○債 務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丙○○、乙○之請求為連帶、共同或分別負責併其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按利得償還請求權本為不當得利之型態,並非依據票據關係而來,依民法規定之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