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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80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052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債 務 人 陳文桃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應於執行債務人甲○○之財產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陳文桃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