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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催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林書明上聲請人林書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林書明即協成企業社﹞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