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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6號債 務 人 鄭文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床波雄一郎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3 號裁定自民國98年7 月29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任職於高雄港務警察局,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66,191元( 以97年度全年度所得扣除生育補助,除以12個月計算) ,名下機車、汽車各ㄧ部,及房屋土地各ㄧ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99年4月起至債務人長子鄭00105年11月成年止,每月清償17,801元;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3月止,每月清償24,669元,合計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818,784元,清償成數為31.92%(1,818,784÷5,698,145*100%=31.92%),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

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固有無任何財產汽車、機車、房屋及土地各ㄧ筆,房屋及土地為台灣土地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台灣土地銀行並陳報行使擔保權後不足受償額為448,421元,足見債務人之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其有擔保債務,即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有四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5年、87年、90年及00年生,其中次子鄭00經診斷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其妻薛慧美為照顧四名子女未外出工作,是一家生活必要費用悉賴債務人薪資支應,而其陳報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1,309元,與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相當,配偶薛慧美則扣除房租占家庭支出結構比例23.77%,以每月8,621元計算,四名子女扶養費用則扣除房租、家庭器具、設備、家事管理及交通通訊費用所占比例39.29%,以每月6,866元計算,次子鄭00因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需按時回診,加列每月醫療費用1,000元,其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66,191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48,394元,為17,797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17,801元之更生方案,並於長子鄭00105年11月成年後,增加清償金額至24,669元,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第一階段:99年4月至105年11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0期清償││ │( 新台幣) │ │ │額 │├─────┼─────┼────┼─────┼────┤│台新銀行 │ 724,622 │ 12.72% │ 2,264 │181,120 │├─────┼─────┼────┼─────┼────┤│台新資產 │ 824,370 │ 14.47% │ 2,576 │206,080 │├─────┼─────┼────┼─────┼────┤│玉山銀行 │ 183,196 │ 3.22% │ 573 │ 45,840 │├─────┼─────┼────┼─────┼────┤│國泰世華 │ 168,358 │ 2.95% │ 525 │ 42,000 │├─────┼─────┼────┼─────┼────┤│良京實業 │1,941,701 │ 34.08% │ 6,066 │485,280 │├─────┼─────┼────┼─────┼────┤│萬榮行銷 │1,062,079 │ 18.64% │ 3,318 │265,440 │├─────┼─────┼────┼─────┼────┤│台灣土銀 │ 545,211 │ 9.57% │ 1,703 │136,240 │├─────┼─────┼────┼─────┼────┤│遠東銀行 │ 248,608 │ 4.36% │ 776 │ 62,080 │├─────┼─────┼────┼─────┼────┤│債權總額 │5,698,145 │清償總額│ 17,801 │0000000 │└─────┴─────┴────┴─────┴────┘附表二(第二階段:105年12月至107年3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16期清償││ │( 新台幣) │ │ │額 │├─────┼─────┼────┼─────┼────┤│台新銀行 │ 724,622 │ 12.72% │ 3,138 │50,208 │├─────┼─────┼────┼─────┼────┤│台新資產 │ 824,370 │ 14.47% │ 3,569 │57,104 │├─────┼─────┼────┼─────┼────┤│玉山銀行 │ 183,196 │ 3.22% │ 794 │12,704 │├─────┼─────┼────┼─────┼────┤│國泰世華 │ 168,358 │ 2.95% │ 728 │11,648 │├─────┼─────┼────┼─────┼────┤│良京實業 │1,941,701 │ 34.08% │ 8,406 │134,496 │├─────┼─────┼────┼─────┼────┤│萬榮行銷 │1,062,079 │ 18.64% │ 4,598 │ 73,568 │├─────┼─────┼────┼─────┼────┤│台灣土銀 │ 545,211 │ 9.57% │ 2,361 │ 37,776 │├─────┼─────┼────┼─────┼────┤│遠東銀行 │ 248,608 │ 4.36% │ 1,075 │ 17,200 │├─────┼─────┼────┼─────┼────┤│債權總額 │5,698,145 │清償總額│ 24,669 │394,704 │├─────┴─┬───┴────┼─────┼────┤│8 年清償總額 │1,818,784 │清償成數 │31.92%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