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拍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乙○○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七一七點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三八九○○分之四○○○)、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七四二五點一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三八九○○分之四○○○)、高雄縣○○鄉○○段六三八之一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十點四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三八九○○分之四○○○)、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十點七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三八九○○分之四○○○)、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七六二點一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六四三五分之一○○)、高雄縣○○鄉○○段六六一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七五點一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六四三五分之一○○)、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五一六點五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九三八九○○分之四○○○)、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五三點五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六四三五分之一○○),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及變賣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廣西省凌雲縣人,於民國65年6 月11日亡故,身後遺有坐落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717.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938 900 分之4000)、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425.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8900分之4000)、高雄縣○○鄉○○段638 之1 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
10.4 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8900分之4000)、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10.7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8900分之4000)、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76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35分之100)、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
75.1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35分之100) 、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516.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89 00 分之4000)、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地目旱、面積153.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35分之100)之遺產。被繼承人在臺灣無合法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依法聲請鈞院以86年度繼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並經聲請人於86年3 月22日刊登於臺灣日報一天。按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妥慎管理,經認定其性質不適於管理者,則自行變賣或聲請法院拍賣後,保管其價金,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訂定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 條亦有明定,又按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是以聲請人為保存遺產必有拍賣被繼承所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拍賣裁定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
2 款、第2 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88年5 月11日修正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之1 亦定有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6年度繼催字第9 號、臺灣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土地謄本、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96年9 月12日(96)榮基字第0423號書函、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為證,核屬相符。經查,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並無親屬,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變賣遺產,且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如空置或無專人管理,極易為他人占用或毀壞,亦恐有荒廢與保管不易之虞,確有予以拍賣之必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依前開規定自有責任依法拍賣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以保存遺產價值。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 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