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曾春美、曾春明、曾春貴、曾春榮、曾麗琴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甲○○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1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茲因禁治產人甲○○名下有不動產,而聲請人處分其名下之不動產須召開親屬會議定之,雖禁治產人有妹梁玉枝為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會議成員,然其並無意願擔任親屬會議成員,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成年子女曾春美、曾春明、曾春貴、曾春榮、曾麗琴等為親屬會議成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共商處分禁治產人不動產事宜,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分據同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配偶甲○○於民國97年1 月28日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14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之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㈡惟禁治產人僅存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且均不願出席召開,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98年9 月8 日之陳報狀等件為證,堪認本件聲請人以其擔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身分,為召集親屬會議徵詢處分該禁治產人不動產事務,因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應為真實可信,故本件聲請確實符合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洵可認定。
四、本院審酌禁治產人之成年子女曾春美、曾春明、曾春貴、曾春榮、曾麗琴為禁治產人之最近親屬,就該禁治產人之財產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曾春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春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春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春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麗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共同組成親屬會議,研商禁治產人不動產處分事宜。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