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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票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785號聲 請 人 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人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為湄江旅行社有限公司,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更正狀須具其簽章)。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