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20號聲 請 人 丙○○○
戊○○己○○丁○○乙○○上當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福松律師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選任楊譜諺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與聲請人乙○○共有坐落高雄縣○○鄉○○段466 之6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393號房屋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各為二分之一,聲請人並共同居住於系爭不動產。又被繼承人甲○○與聲請人乙○○於民國91年9 月4 日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向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壽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而聲請人乙○○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債權人拍賣,自被繼承人甲○○於95年1 月16日死亡迄今,繳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貸款及房地稅賦,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自應屬利害關係人。顏福松律師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惟遺產管理事務涉及繁複之法律程序,本件自被繼承人甲○○於95年
1 月16日死亡迄今,業已三年半有餘,迄今仍無法順利完成變賣系爭不動產之程序,而原指定遺產管理人顏福松律師因個人因素不克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為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請求,而聲請人既已依法拋棄繼承,本無意願及能力就其遺產再為管理,且未必得以善盡遺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難求積極、有效管理遺產。經聲請人徵詢楊譜諺律師意願後,楊譜諺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並聲明不請求任何遺產管理報酬,且其曾處理多件遺產管理事務,對於遺產管理事務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避免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卻相應不理,導致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解任顏福松律師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改選任楊譜諺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㈠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㈡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者。非訟事件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
147 條第2 項及第148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同法第153 條第2 項亦設有明文。上開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94年2 月5 日修正時所增列,其立法理由係未免掛一漏萬及適用上產生疑義,於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而不適任之情事時,法院亦得將其解任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本院95年3 月13日95年度繼字第
539 號通知、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謄本、建物謄本、郵政壽險保戶不動產抵押借款借據、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00019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7 月1 日雄院高98司執心字第43021 號塗銷查封登記書、顏福松律師證明書、民事聲請狀、楊譜諺律師聲明書暨個人簡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9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甲○○之父母、弟弟、妹妹、祖母,為避免遭受被繼承人甲○○債權人之追討,且聲請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即高雄縣○○鄉○○村○○路○○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自有利害關係,其向本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自屬有據。然而聲請人主張顏福松律師因個人因素不克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為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請求,有重大事由無法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實,並提出顏福松律師證明書佐證;復經本院函詢顏福松律師聲請解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事由,經顏福松律師函覆其因近來事務繁忙,若繼續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恐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顏福松律師因事務繁忙,無餘暇及心力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確實有重大事由無法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然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上之必要,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勝任職務,致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自應解任顏福松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
無義務就其遺產再為管理,且由渠等既已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拋棄繼承權,可知顯已不願再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糾葛;況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聲請人徵詢楊譜諺律師後,楊譜諺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楊譜諺律師聲明書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院為利於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遺產及債務問題,爰依法改任楊譜諺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