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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財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97號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106 之2 號22樓)業於97年8 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9號裁定選任林柏瑞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本院調閱卷宗核無不符,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冠毅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