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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財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99號聲 請 人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鳳山市○○街○○號6 樓)業於96年12月7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雖據其提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本院97年9 月19日雄院高97繼敦字第376 號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78號裁定選任李育任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於98年8 月24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行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