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柯淵波律師相 對 人 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何淵明土木技師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七年仲雄聲義字第二一號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又經選定之主任仲裁人有其他原因出缺之事由,法院得依聲請另行選定,仲裁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仲裁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7年仲雄聲義字第2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分別選定邱明政律師、梁俊雄為仲裁人,及因已逾30日迄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 條規定,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
三、經查,兩造選定之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既迄今仍未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主任仲裁人,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審酌兩造所爭執之標的為新建廠房營造工程數量暨工程款給付等專業之認定,及兩造所選定之仲裁人中已有法律之專業,是認由具有廠房結構設計、工程安全評估鑑定與補強等工程實務經驗者擔任主任仲裁人為宜,而何淵明土木技師從事建築、廠房結構設計、工程安全評估鑑定與補強等實務營繕工程事務多年,由其擔任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何淵明土木技師為本件仲裁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仲裁法第9條第2項、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