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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8年6 月2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前次展期為98年12月25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仍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