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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74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允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允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允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允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8年9 月1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指派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

332 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0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