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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對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善興公司)有93、96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債權,而該公司於97年11月1 日起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且該公司僅有股東楊水勝1 人,亦已於98年2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並均已合法拋棄繼承,致無人為善興公司之清算人以進行清算程序,因而無法就稅捐債權為執行,故有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善興公司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清算程序之開始,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自以公司業已解散為必要,倘公司尚未解散,即無進行清算程序之可能,法院尤無准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之餘地。

三、經查,善興公司並無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為廢止之登記,而係處於停業狀態,此徵諸善興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函准該公司自96年9 月16日起至97年9 月15日暫停營業,及高雄市政府函覆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已配合註記解除該公司之減資、解散登記之限制即明,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善興公司洵難謂已開始進行清算程序,自無選派清算人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聲請人倘因稅款債權有對於善興公司送達相關書狀及執行之必要,縱善興公司之唯一股東楊水勝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仍可依循公司法第20

8 條之1 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善興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或待主管機關為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再為聲請選派清算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