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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11號聲 請 人 甲○○即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富唐達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葉桂弘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