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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建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116號原 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被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返還溢付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3,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