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26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高雄縣政府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8,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