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救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松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貸款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貸款金事件,因聲請人公司已於民國94年3 月30日遭主關機關廢止登記在案,目前已無正常營運,而聲請人公司現存財產僅剩冷氣機、OA家具、辦公設備、電腦、法規叢書及不動產一筆,惟上述動產因年久殘缺不全、不堪使用,不動產部分業經遭受查封登記而不能處分,故目前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並非顯無理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貸款金事件,聲請人主張上述無資力之情事,業據其提出聲請人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財產目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公司之財產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資料,聲請人名下登記財產總額為0元,又其名下雖有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值81,200元土地1 筆,惟遭國稅局以88年11月8 日中區國稅員林徵字第880020254 號函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有聲請人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附卷供參,則聲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是聲請人所稱無資力之情狀,應堪採信。又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已完成核貸手續,卻拒絕給付部分貸款金為由,提起給付貸款金之訴,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補字第1492號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