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救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相 對 人 穎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若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

0 號、29年抗字第179 號及43年臺抗字第152 號等判例要旨可供參酌。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明定;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人所提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勝訴之可能,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22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伊係因職業災害而受傷之勞工,訴請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醫療必要費用、原領工資補償等,惟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受傷等語,惟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劉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北安聯合診所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保險局核定職業傷病事故通知書、相對人公司96年8 月9 日書函、96年7 月31日退休申請書、相對人公司96年9 月12日(96)穎工總字第003 號函、醫療費用單據、民生承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書暨工作能力評估報告等為證,經審閱本院98年度補字第1690號卷證資料,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本案訴訟,核非顯無勝訴之望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揆諸首揭條文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