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請提出聲請人之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 (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98年1 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請務必填寫)、完整債權人清冊(須填寫現存實際債權額)。
⒊依法應分擔乙○○○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⒋受扶養人乙○○○及應分擔扶養乙○○○義務人之96、97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⒍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提出與前配偶離婚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⒓聲請人擔任金莉美食專門店負責人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其營業及收入情形。
⒔請說明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⒕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並請說明台鳳及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係何種財產,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⒖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⒗請說明由丙○○擔任聲請人之代理人之原因為何?是否確定由該人擔任代理人?如是,請補正提出委任狀到院。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