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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請提出聲請人負擔古來發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5.每月扶養張維真6666元、黃信生799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應分擔扶養黃信生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係由聲請人及配偶共同扶養子女,則無庸提出上開財稅及戶籍資料)。

7.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日用品費、所得稅費、房屋貸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9.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報廢證明影本。⒑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高雄市右昌儲蓄互助社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⒒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