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荷蘭銀行信用卡、聯邦銀行信用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另請釋明聲請人之民間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如民間債權尚未清償完畢,則請將民間債權亦列入「更新後」債權人清冊,並釋明該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如該民間債權已清償完畢,則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王陳秋枝2166元、王子綾3250元、王子軒325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已提出之教育費支出證明無庸再舉證)及家族系統表。
6.受扶養人97王陳秋枝、王子綾、王子軒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7.應分擔扶養王陳秋枝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王陳秋枝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所得稅賦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汽車車號00 -0000號行照影本。
11.請釋明96、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則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