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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迷妳書概念店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6.每月扶養李天來5000元、李藍秀枝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李天來、李藍秀枝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李天來、李藍秀枝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李天來、李藍秀枝及應分擔扶養李天來、李藍秀枝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房屋貸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鄉○○路○○巷○○○ 號建物登記

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表明是否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於更生程序中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12.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行照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另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