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包括金融機構在內之全部債權人姓名、地
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立自用住宅條款等)。
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證明文件:包括⑴財產目錄,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⑵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⑶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⑷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⒊97年薪資扣繳憑單及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⒋95年、96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年籍及身份資料)。
⒎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受扶養人及聲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支出必要費用及房貸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⒑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⒒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⒓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⒔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⒕其餘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非自願離職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