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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4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陳皇仰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6.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唯發商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陳報唯發商行之營業所住址。

7.每月扶養蕭美蘭3000元、張馥蘩6000元、張崇嘉6000元、張宇萱7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蕭美蘭、張馥蘩、張崇嘉、張宇萱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蕭美蘭、張馥蘩、張崇嘉、張宇萱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受扶養人蕭美蘭及應分擔扶養蕭美蘭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2.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3.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電信費、膳食費 、交通

費、教育費、商業保險費、勞健保費、置裝費、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

14.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謄本。另提

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如係因繼承所得,請提出遺產稅繳交證明)。

15.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6.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7.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