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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5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等。另請將聲請人之勞工貸款債權及民間債權一併列入債權人清冊後,併同上開應釋明之事項,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司法院官方網站有例稿可供下載)。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每月扶養聲請人子女(二兒子)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二兒子)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二兒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用、母親安養院費用、房屋貸款費、勞工貸款費、民間借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巷○○號2 樓之5 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說明是否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意即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為保有其自用住宅,得個別與對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協商延緩清償內容之特別條款)。

11.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陳正雍、李秋油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2.聲請人擔任股東之龍鋒電器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

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對上開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並陳報龍鋒電器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址。

13.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藍天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4.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5.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