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83號聲 請 人 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3.聲請人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維修費、勞健保費、商業保險費、汽車貸款費、民間貸款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並釋明該民間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等資料。並將該民間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10.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1.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2.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