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9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兩岸高爾夫經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6.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油資費、水電費、電話費、汽機車維修費、醫療費、居家修繕費、瓦斯費、每月祭祀費、交際費(紅白帖)、所得稅賦、燃料及牌照稅賦、汽機車強制險費、房屋及地價稅賦、房屋清潔費、年度祭祀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二小段93號,澎湖縣馬公市○○段102 、1006、1071、1548、1559號,澎湖縣○○鄉○○○段386 、608 號,高雄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號、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務必說明若本院准予更生後,於訂定更生還款計畫時,是否欲與房屋貸款債權人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意即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為保有其自用住宅,得個別與對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協商延緩清償內容之特別條款)。
8.請提出汽車車號00 -0000號行照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兩岸高爾夫經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及聲請人對晉億行貿易有限公司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10.聲請人擔任股東之晉億行貿易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11.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晉億行貿易有限公司「租賃」所得原因為何。
12.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3.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