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65號聲 請 人 甲○○
之1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 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聲請人擔任董事之明昫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5.每月扶養沈怡文、沈毅富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前配偶黃麗娟及受扶養人沈怡文、沈毅富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如前配偶財稅資料無法提出,亦請提出身份證字號以供本院查核)。
7.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另請釋明需租屋居住之理由。
8.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話及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負擔房貸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請說明如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後,是否願與房屋貸款債權人銀行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意即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為保有其自用住宅,得個別與對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協商延緩清償內容之特別條款)。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11.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地何在。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