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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7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96、9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⒍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並請說明有無扶養義務。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醫療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聲請人擔任姿妮服裝行負責人及資鏵企業有限公司董事及裕珍

食品行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4-21